如果將自由意志或選擇自由視為利益的一部分,可以說行為人剝奪了對象這部分的利益。
但這與其說是在討論善惡,不如說是在討論對權威的觀點了,暫且跳過。
在「犧牲自己利益,使對象犧牲部份利益並獲得另一部份利益」的例子中,確實最後是以「行為人是否知道對象做出同意」選擇來判斷行為人的善惡。因為在對象的意志下可讓各種損益簡化成單純的利益或犧牲。並且除了「行為人知道對象同意」之外,「行為人不知道對象意願」或是「行為人知道對象不願意」這兩種狀況下的行為人都無法肯定這總和的後果對對象而言是獲益,但百分之百能肯定的是,行為人已經知道該行為一定會造成對象犧牲利益,但另外獲得的利益卻是不能肯定的。因此除了「行為人知道對象同意」之外,此一情況下的行為都是強迫對象順應己意犧牲的行為。也可以說就像你說的,對象失去選擇的自由。不過這在這個原則中似乎不影響善惡的區別,也符合這原則判斷出的結果。可真的都符合嗎?只要找到一個反例就能證明這個原則的不完備,幫我找個反例吧。

我們將善惡放在同一個天秤上考量,彷彿沒有犧牲就不能使另一個人得益。然而並非所有的情況都是零和賽局,還存在著「雙贏」和「雙輸」的可能性。
即便是雙方都能受益的交易行為,也並不是自然而然就能發生的。還包括了環境、運輸和資訊流通(總得有辦法知道有人賣才能買吧?)等交易成本,仍是需要努力而非是毫無代價的。
不,沒有人犧牲利益還是能讓對象得利。只是這時不能說是「善」。單純的驅利而為是沒有善惡的,沒人犧牲的話屬於不善不惡,但若願意讓他人犧牲則是「惡」的。上面提到的有犧牲有獲益的例子,則是透過對象的意志來確認行為總體效果是犧牲還是獲益,並且加上「行為人是否知道對象的意願」來判斷善惡。
要求一個無欲無求的人懷抱著助人的欲求,本身就是矛盾的。
與其追求一個近乎無法實現的「善」,倒不如去拓寬它的範圍,承認善行本身也能夠使行為人獲益(儘管報償未必如人所願)
這對討論甚或是實際行為也比較有幫助。
這個原則沒有要求任何人要懷抱助人的需求。而且我重申一次,這裡的「善惡」是單純的哲學概念判斷,不涉及「好壞」。我只是想盡可能找出一個客觀的標準。
這個判定原則沒有要求人去「追求一個近乎無法實現的『善』」,這是社會好壞的期許問題。
為了自己獲益才去行使的行為不是「善」,無他人犧牲利益是「不善不惡」,有人犧牲利益則是「惡」。
無關自己利益去行使的行為,無他人犧牲利益是「不善不惡」,有人犧牲利益則是「惡」。
自己犧牲利益去行使的行為,無他人犧牲是「不善不惡」,其中有人獲益則可稱「善」,而有人犧牲利益則是「惡」。
裡面提到的利益,都是對利益歸屬者而言總括上的判斷,然而這樣單純的語句是會起爭議的,因此還是按照邏輯判斷吧。
我嘗試討論出客觀的善惡概念,區分清楚當然有助於討論,因為這正是我的目的。而我這麼做,並不是對實際行為有任何期許,或是希望人去向善。我只是想弄清楚。
善的概念就是被拓得太廣,拓到不屬於原先意義的範圍,才會出現「犧牲一點人使許多人得救是善」之類的論調,這只是「好」。許多善的爭議都源自於人附加上去的「好」,而「好」卻會因認知而異。一直追究到最後,只有在願意犧牲自己使對象能獲益時,才能稱善。這個使對象獲益,有爭議的是當對象也付出犧牲時,這前面我已經討論出結果,就不再多述。